同心落实最低工资各方携手共创和谐


明日是五一劳动节,亦是香港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历史性日子。这是经过社会各界多年讨论、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的成果,是香港劳工政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是每小时28元。过往很多每周工作六日,每日不少于八小时,却只赚取微薄工资的非技术工人,今后将有至少5,824元的工资 (即208小时x 28元),多劳多得,这是最基本的改善。在此之上,我们亦乐意见到雇主按合约精神,本身的情况和能力,向雇员提供较佳的服务条件。正是基于这理念,政府最近为其外判服务合约非技术工人制定新的工资安排,其中包括每七天提供一天有薪休息日。但这纯粹是政府按本身情况作出的安排,私营企业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及能力,个别作出考虑。

过去一段日子,大家热烈讨论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的问题,这其实主要涉及过往月薪制「全包式」雇佣合约条款。事实上,个别行业及企业情况各异,雇员的需要亦不尽相同,难以一刀切处理,更不宜立法规定。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旨在设立工资下限,并非规管或改变劳资双方的合约安排。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是否有薪,属雇佣服务条件,不受劳工法例规范,向来由劳资双方议定,现时不少推行最低工资的地方,包括英国、爱尔兰、日本及内地在这方面也无明文规定。

正如很多论者指出,雇员希望得到最佳福利实属无可厚非;雇主力求控制营商成本亦属合情合理。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否提供较优的褔利,并非「良心」问题,而是「能力」问题。说到底,劳资双方唇齿相依,同坐一条船。惟有实事求是,以合法、合情和合理的方式,按实际情况,透过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如有需要,劳工处会积极协调。

在看待法定最低工资的问题上,关键有三:
• 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后,雇员的收入不应较之前为少;
• 雇主在可行情况下,不削减雇员褔利;
• 雇主不可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如要厘清雇佣合约不清晰的地方,应和员工充分沟通及协商。

雇佣双方若能理性务实,包容共济,定可改善基层劳工待遇,减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的冲击,和避免职位大量流失。

很多运作模式独特的行业,就最低工资的计算表达关注。由于各行业工种多样化,劳工处悉心制订了详尽的一般参考指引和多套行业指引,尽量罗列有代表性的情况和个案,协助大家理解,并针对不同的需求,提供简明版指引,供市民参考。处方亦透过24小时热线电话2717 1771、地区办事处,以及在各区举办大小研讨会,尽量解答雇主雇员的疑问。

残疾雇员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保障,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顾及到一些残疾人士可能会面对就业困难,经过与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康复团体、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认可评估员相关的专业团体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等详细讨论后,《最低工资条例》赋予残疾人士自己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的权利。我们会密切留意特别安排的运作情况,以便日后进行检讨。

为配合最低工资的实施,劳工处已加强人手,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增强谘询及调解服务,并会主动视察各行各业的工作场所,向雇主及雇员解释《最低工资条例》,和确保雇主遵从规定。遇到雇主无心错计工时,劳工处会要求雇主补足短付的工资;对蓄意违法的个案,劳工处会予以检控。

现时经济环境向好,为实施最低工资提供了较佳的起步点,但我们绝不会掉以轻心,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已加强就业服务和再培训方面的配套,协助因推行最低工资而受影响的雇员。

法定最低工资为雇佣体制带来根本性改革,对雇主雇员以至社会各界,包括小业主和消费者都有影响。一套全新制度在诞生的过程中,难免经历阵痛,亦需要时间磨合。其间纵有争议,当不至于否定其正面意义。以往推行长期服务金和强积金,都要经过一段适应期,和逐步理顺。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愿意多走一步,最终整体社会都必得益。

在劳动节的前夕,我衷心呼吁社会各界秉承香港劳资融和的优良传统,同心包容,合力发挥法定最低工资的最大功效,保障基层劳工,共创和谐。

2011年4月 3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