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同 存小异 - 谈家暴条例修订

《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六月五日)在宪报刊登,建议进一步将《家庭暴力条例》(《家暴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同性同居人士。

过去半年,社会人士就这议题积极发表意见,讨论的焦点围绕在修订会否冲击现时的婚姻制度和家庭价值。

开宗明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让我重申,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场上不承认同性婚姻、公民伙伴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这个立场不会因这次修订而改变,有关修订亦不涉及或影响其他现行法例。

《家暴条例》的精神是为有特定亲密或亲属关系的人士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上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

一般来说,任何人受到暴力威吓或骚扰,可以根据刑事条例向警方举报,将施虐者绳之于法。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有特定亲密关系的人士每每因感情上或财政上的瓜葛千丝万缕而多所顾忌,不愿向警方举报,继而造成伤害,甚至悲剧。考虑到人命攸关,我们认为有必要为这类人士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让他们可以引用法例向法庭申请强制令,避免受到进一步的骚扰。

由此可见,《家暴条例》的关键是受害人与施虐者之间的亲密或亲属「关系」,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保障居于同一屋檐下的一般人士,或涵盖在家居环境下发生的暴力事件;这些人士如上文所说受到刑事条例保障,亦可根据民事侵权法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寻求保护。

《家暴条例》在1986年制定,原适用于婚姻的一方、同居男女的一方,和同住的未成年子女。至去年六月,立法会通过把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其他直系和延伸家庭成员,如婆媳、祖孙等也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删除「同住」的条件。

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内不同政党一致支持把同性同居人士纳入保障范围;为回应议员的要求,我们遂同意进一步修例,把这类人士也包括在内。

我们在全面和深入地考虑过议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决定采取「三条腿走路」的灵活方式制定《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

首先,删除现行条例只针对异性同居关系的条文,并加入新的「同居关系」定义 ─ 即「指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之间的关系」,和已终结的该等关系。这种关系不涉任何关于「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联系;

第二,清楚划定不同类别的受保护人士,即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直系或延伸家庭关系人士;有亲密关系的同居人士、前同居人士及其子女等三类,各以不同的条文处理;

第三,将《家暴条例》的简称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Domestic and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s Violence Ordinance),以清楚反映「家庭」和「同居关系」属不同类别,互不干连。

有社会人士认为应另立条例处理有亲密同居关系人士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样做并无政策理据,亦不符合香港以同一法例处理相同或类似政策事宜的一贯做法。再者,另立条例需时,修例相对便捷,可以让同性同居人士尽早得到保障。

总括来说,大家对保障同性同居人士的建议是认同的,只是对如何达致这目标有不同看法。「求大同、存小异」,修订法案是本着存异求同的原则,合理务实地平衡各方关注后作出的最佳可行方案。

2 0 0 9 年 6月 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