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延长产假至14星期

2020年1月12日

前言

坊间有不少传言关于我在刚过去的星期四(1月9日)早上,在立法会会议「突然」「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动议《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但条例草案不交付内务委员会,而交付人力事务委员会处理」,亦有不少就政府处理法例及实施时间长短的讨论,甚至是「阴谋论」,我在此一一交代。

为什么社会讨论了这么多年,政府才提出延长产假?

事实上,当我于1995至2004年,身为民主党于立法会内的妇女事务发言人,多年来都有争取延长产假。最初提出由70天(10星期)增加至90天(约13星期),到近年已开始跟随国际劳工组织(ILO)建议改为14星期。为什么多年来政府都不接受建议?我当年不在政府,只知道政府的Line-to-take(回应口径)是「社会未有共识」。

不少政党及劳工组织在过往20多年,不断倡议延长产假,很多时都会提到ILO建议的14星期。不过,却鲜有人同时提到ILO就改善产假的另一个看法,即若所有产假所带来的支出都由雇主承担,则会对妇女就业机会严重不利,所以我在早几年前开始提出,建议由政府支付新增产假的有关支出。我于2018年8月26日的网志,已就应否延长产假作较详细讨论,这里不重复了。

我正式向特首提出有关政府支付新增产假的支出,是于2017年特首选举期间。虽然有关建议并没有被纳入她的政纲,但现届政府开展工作后不久,由劳工处负责有关产假的检讨工作便展开了,到2018年10月的《施政报告》便具体提出延长产假,以及雇主可以向政府申请发还有关法定产假的开支。

为什么要15个月后才提出法例修订?

我在2019年12月22日的网志已解释修改法例的草拟工作所需要的严谨及仔细要求,而非单是将「10」星期改为「14」星期。

在这里可补充的有两点:一是在程序上,政府有责任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在政府内部亦要经由政务司司长主持的政策委员会,及后要获行政会议通过。二是在政府内部,修改法例草拟的工作是要「竞争」的。因为所有法例草拟的工作由律政司负责,但政府各政策局要进行的法例修改,可谓排山倒海;而所有要修改的法例都已获政策支持,就算是优先,亦要待律政司安排到足够人手才可开展工作。有赖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才能以15个月完成法例的修订草拟工作。

为什么待法例通过后,约18个月才实施?

若单是将法定产假「10星期」改为「14星期」,理论上可以很快实施。不过,由于雇主可向政府申请发还新增的4个星期产假开支,故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机制,当中涉及人手、新办公室及相关资讯科技系统。人手及辧公室都要待法例通过后,才可以于政府内部「争取」资源及人手编制的配额;而相关资讯科技系统由确定系统规格要求、投标、开发、测试、培训至投入服务,18个月已是十分紧迫。

所以,虽然法例仍未通过,但我们亦会在短期内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开发资讯科技系统的所需拨款,与立法会审议法案工作双线进行。不过,有关工作仍有待拨款申请与法例修订在立法会皆获得通过后,才能开展。

为什么我就星期四提出的中止待续动议没有作出预告?

简单来说,我都是「早」大家约半小时才「知道」如何可以在符合《议事规则》的大前提下,能让法案有机会在今届立法会完结前完成;而有关议案措辞,我亦是在立法会星期四上午9时开会前的6分钟才确定,我基本上没有时间作出预告。事实上,整个政府除了我之外,都是在我于立法会「起身」动议后才知悉,可以说是「先斩后奏」。

时间紧迫,我只可以决定做与不做。做就有机会可让法例修订在今届立法会完结前完成;不做就机会渺茫。我都是在翌日早上才于政府内部,包括特首,交代我的决定和处理,以及致歉。若立法会议员对于我突如其来的动议有所不满,我亦只能在此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