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人成功争取?罗致光?罗智光?

2018年10月14日

上星期三(10月10日),行政长官发表了今年的《施政报告》,当中公布了多项劳工及福利的政策。比较瞩目的,就是延长法定产假至14星期的建议。我曾在8月26日的网志中,就本地与海外的产假安排作出一些分析,引起了社会和传媒的热烈讨论,并猜测今次的《施政报告》会否有相应的改善措施。

在该网志发布后翌日,我一个人在政府总部的饭堂午膳的时候,一位年轻的女公务员走到我的枱前。虽然觉得这位同事有些面熟,但我似乎并不认识她。她对我说:「对不起,想冒昧地问一问,就政府研究增加产假,是否可以考虑让公务员早些实行呢?」我想了一想,坦白地回答说:「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应该会考虑一下。」心中纳罕我为什么真的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呢?但亦真是多谢这位女同事提出这个问题。

午饭后,我回到办公室便马上写了个电邮给特首,探讨她的意向。在当晚10时许,就收到特首在繁忙一天后的正面回应。随后,我便与「另一位」罗智光局长商讨,提早为公务员实行延长产假至14星期。感谢罗智光局长,大家只经过几番的讨论,最终决定在10月10日《施政报告》当天公布,并即时生效,让所有分娩日或预产日在10月10日或之后的女性政府雇员可受惠14星期的产假。虽然,这可能会对各政府部门就同事的产假、替代及复职后的安排,即时引起一些短暂的混乱及额外工作,不过我相信政府的同事们都会为这些受惠的女同事高兴,并乐意作出新或替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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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过往几天的新闻都已就延长产假的建议作出详细的报道,但有几点重要的政策原则需要在此强调。

额外四星期产假薪酬全数由政府承担,并不是要向商界「倾斜」。在8月26日的网志中,我已经说明过,在这里我再次重申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结论:全由个别雇主支付有薪产假,将会严重影响妇女的就业机会。将法定产假由10星期延长至14星期,若要立法规定全数由个别雇主承担,上述ILO所指的问题便会出现。因此,现时政府的建议并不是一个过渡安排。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社会有责,透过一般税收支付新增额外产假的薪酬,是符合香港情况的安排。

法定产假的长短(10星期或是14星期)及法定产假薪酬(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都是最低要求,既要考虑到妇女的保障,亦要考虑到雇主的责任和承担水平,以及公帑的合理运用。不过,政府在政策上极之鼓励雇主给予雇员更佳的福利,包括产假可以更长,甚至可以给予全薪产假。以政府雇员为例,她们便可以获得全薪产假。

后语

将法定产假延长至14星期,是不少妇女团体、民间组织、工会及政党多年来争取的目标,所以不可以说「功成在我」,只可以说「功成有我(份)」。当然,还是要谨慎一点说:争取工作还未完成,因为政府还需要草拟法例,通过立法会修改法例,以及建立制度和系统处理雇主申请发还支付的额外四星期法定产假薪酬等工作。所以,我亦要呼吁各位雇主,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资源许可下,提早延长员工的有薪产假至不少于14星期。

至于说得上「成功争取」政府员工可以于10月10日便享有14星期产假的人,不算是罗致光,亦不算是罗智光,而是那位在饭堂内向我提出建议的女公务员。我可以说:「你成功争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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