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2019冠状病毒病列为职业病

2020年4月19日

前言

早于今年一月底,当香港已卷入了防疫与抗疫的战争时,应否将2019冠状病毒病列为职业病,已进入了工作议程。我最初还以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可能因为我不是职业病专家,更不是传染病专家。而当年(2005年)将沙士(SARS)列为职业病时,我已不是立法会议员,在议会以外亦和今天初时一样,以为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不过,明白多了,便知道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订明职业病的考虑

当我们考虑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时,会参考国际劳工组织就职业病所订定的准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职业病是指某种疾病与特定工作环境或工作活动中,接触或暴露于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时该疾病在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中出现的风险显著高于一般人士,因而当有这类工作人员患上这疾病时,可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源自其职业。例如气压病与深水作业的工作便表面上有明显的关系,但还需要看其它客观数据,否则我们便应将所有传染病(如各类病毒所引起的流感)都列为在工作上有和人接触职业(如医护) 的职业病,不过明显的是世界各地和香港都没有如此做。

2019冠状病毒病的情况

2019冠状病毒病目前正在世界各地迅速传播。世界卫生组织(世卫)于2020年3月11日正式宣布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为全球大流行。现时全球有超过2百万宗确诊个案,全世界普遍人口都有受感染的风险。对于可以在小区广泛传播的传染病而言,市民在一般小区环境中都有可能接触到其传染性病原体而受到感染,并不仅限于在某些工作场所。在香港,截至昨天,共录得1 024宗确诊个案,当中绝大多数属于小区感染个案,而非源于工作。

香港至今录得一宗涉及医护人员并可能是在工作期间受感染(确实的感染途径仍未证实)的确诊个案。这低发病率是由于多项感染控制措施获严格执行。新加坡的情况相近,虽然当地有一些涉及医护人员的确诊个案,但新加坡卫生部医疗服务主任在2020年4月5日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当地有任何病人将2019冠状病毒病传播给医护人员,调查显示部分受感染的医护人员是从海外或受感染的家庭成员染病。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世界卫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联合考察报告》,截至2020年2月20日,中国内地共有75 465宗确诊个案,当中2 055宗(2.7%)为医护人员个案。大部分医护人员个案在湖北爆发初期被确认,当时所需物资供应不多,应付这种新疾病的经验亦较少。此外,根据由意大利非牟利GIMBE Foundation进行的医学研究估算,截至2020年3月17日,医护人员约占意大利2019冠状病毒病确诊个案总数的8.3%,个人防护装备短缺被视为导致比例偏高的主要成因之一。

这些数据似乎显示,医护人员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的风险因地方而异,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实施的感染控制措施。如采取足够及有效的措施,便能控制医护人员工作时受感染的风险。当疾病在小区广泛传播时,我们便不可以假设受感染的医护人员是在工作中感染,这是应否将一个传染病列入职业病的重要考虑。

与列为职业病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沙士)的模拟

许多主张把2019冠状病毒病列为职业病的人士皆以沙士作为参考。沙士于2005年(即沙士在香港爆发后约两年)被列入《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当时已有较多这病的明确数据。根据劳工处的记录,在劳工处处理的415宗就沙士提出的雇员补偿申索中,有380宗(即92%)为医护人员。整体而言,这些医护人员约占2003年沙士爆发期间香港确诊个案总数(即1 755宗)的22%,与全球感染沙士的医护人员比例(即21%)相近。感染沙士的医护人员比例远高于一般人口,表明医护人员属显著的沙士高危组别。国际劳工组织于2004年3月发出的建议1 把沙士视为医护人员的职业病。然而,除了香港外,我们只察觉到少数地方把沙士明确地列为职业病,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台湾,但新加坡已于2012年把沙士从职业病列表中删除。

目前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保障

2019冠状病毒病现时虽不属于《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但《雇员补偿条例》第36条订明,雇员若染上疾病,纵然不是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如符合该条例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或死亡,则该雇员仍可根据条例向雇主追讨补偿,而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而重要证据之一便是卫生当局传染接触者追踪的结论。

处理沙士个案的补偿申索所得经验

香港在2003年出现沙士疫情时,该病仍未属于《雇员补偿条例》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根据劳工处的资料,在处方收到共415宗呈报感染沙士的雇员补偿申索个案中,约九成经劳工处处理后获得解决,有关雇主均承认雇员补偿责任而没有提出争议。一些曾在早期出现争议的个案中,大部分雇主考虑卫生署拟备的接触者追踪报告后,确认雇员是在受雇工作期间感染了沙士。

结语

当然,若将2019冠状病毒病列入职业病,对于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员,应会多一份安心和保障,不过为甚么又不包括其它传染病?为甚么不包括其它与人接触的职业如按摩师、辅导员、酒楼侍应、空中服务员、保安员等等?从国际劳工组织所订定的准则,我们未有充份的数据。从2003年沙士的经验,是否被列为职业病,亦证明不是获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卫生署接触者追踪报告,给予不同职业的人员会否在工作上受到感染,提供一定权威性的证据。我们在建议加入新的职业病时必需就法例修订和涉及的相关问题,例如对雇员补偿保险费用的影响及条例下的相关责任等,咨询雇主、雇员和保险业等持份者的意见;我们更要订明雇员须在指定期间内受雇从事该些行业或工序。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仍在发展,我们密切留意相关的医学及流行病学数据,并会作出适当跟进。


1 《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工作文件:工作场所传染病实务及行政应对措施》(Working Paper on SARS: Practical and administrative responses to an infectious disease in the work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