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豁免雇员再培训征款两年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决定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条例)制定二○○八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修订公告》),以便从二○○八年八月一日开始,暂时豁免雇用所有外地劳工(外劳)(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缴付雇员再培训征款(征款)的责任,为期两年。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三十日)下午作出上述宣布时表示,在目前法律框架的限制下要求行政会议批准《修订公告》,并在刊登宪报后即时生效,为推行豁免征款的最快捷方法。

他说:「现行法例容许有关计划适用于未来的新申请,即在二○○八年八月一日或之后发出的签证可享有零征款的优惠。」

豁免将适用于所有由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处长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签发给外劳╱外佣的签证所涉及的所有雇佣合约,包括续签合约和新合约。

持有现有合约的雇主(即签证于二○○八年八月一日前发出的合约),须根据条例规定就现有合约继续缴付征款。然而,当他们在豁免征款期两年期内的任何时间,与现有外佣续约或聘请新的外佣而获发签证时,便可获豁免新的合约期内的征款。

张建宗说:「我们留意到外佣团体对被提早终止合约的处境深表关注,我们因此认为有需要推出合适的措施减低提早终止合约对外佣的影响,保障他们的权益。」

「入境处处长会作出特别的安排在豁免期内行使酌情权保障外佣的权益。若外佣获同一雇主提前续约,可获豁免须离开香港的要求。这安排将可以让雇主与外佣顺利地续约,并保障外佣在两份合约间不会有中断时间。」

张建宗强调,今次决定暂时豁免征款两年,是在雇员再培训局资源充裕的情况下纾解外佣雇主经济负担的一项临时措施。

他说:「雇员再培训局自一九九二年成立以来,共协助超过130万本地雇员适应转变中的劳动市场,提升技能或获取新的技能,重新就业,角色十分重要。」

「长远来说,我们必须维持征收征款,以确保雇员再培训局有稳定及足够的财政资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业能力,从而维持香港经济的竞争力。」

同时,入境处发言人会在八月一日及之后的数天采用限额制度处理签证的申请及领取,以保证能顺畅及有秩序地处理有关个案。

有关发言人提醒签证申请者及领取者,即使入境处会灵活调派人手及其他资源,并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去处理有关个案,应注意届时或会有挤塞的情况及需要比平日等待更长时间。

豁免征款的建议是行政长官于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宣布的抗通胀措施的其中一项,旨在纾缓主要来自中产家庭的雇用外佣及其他外劳的雇主之经济负担及通胀压力。

市民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电话 2824 6111 或发传真到 2877 7711。更多有关聘请外佣及外劳的资料,载于入境处网页 www.immd.gov.hk 及劳工处的网页 www.labour.gov.hk 供公众参阅。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