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刑事化

困擾了勞工界數十年,我常形容為「老、大、難」的一個僱員權益問題,經過各方多年來的努力,終於取得重大突破,邁出歷史性的第一步: 《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刊憲,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建議將拖欠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裁斷款項刑事化。

政府向來注重僱員權益,致力締造和諧的勞資關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提供自願性的調解服務,協助勞資雙方排難解紛。

勞資糾紛一般涉及欠薪、年假薪酬、假日薪酬、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或與僱傭合約有關的其他款項的爭拗。若調解無法達成共識,勞工處會將個案轉介司法機構轄下的勞審處審理。

勞審處所作的裁決屬民事性質;一如其他民事裁決,執行裁斷的責任在於勝訴一方。一些僱主便覷準這機會,諸多推搪,拒絕付款;而僱員往往因追討耗費時間、金錢、精神而進退維谷,最終喪失應得的欠款。

近年,不負責任的僱主在勞審處作出判決後逃避支付僱員欠款的情況時有所聞,引起社會人士高度關注。各持份者強烈支持將此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為僱員討回公道。部分僱主團體也表示若僱主有經濟能力而故意拖欠裁斷款項,應受法律制裁。

政府經深入探討和研究有關建議後,決定修訂《僱傭條例》,訂立一項有關僱主拖欠勞審處裁斷款項的罪行,而該等款項包括《僱傭條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資及權利。

新刑罰與欠薪罪行看齊: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到期須繳付日後14天內支付裁斷款項,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為了將身為法團的僱主繩之於法,當法團不支付裁斷款項時,若證明是因其董事或負責人同意、縱容或疏忽而造成,則該等人士亦犯了相同罪行。

有關罰則對不負責任的僱主料能起到有效的阻嚇作用,同時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表明拖欠或遲交涉及欠薪和法定權益的勞審處裁斷款項屬嚴重罪行。

我必須强調,新罪行是針對有經濟能力但故意拖欠裁斷款項的僱主,而非有真正財政困難的僱主。香港的僱主大多奉公守法,違規僱主只屬少數。然而,僱員付出辛勞後理應得到報酬,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權益有違社會公義,絕對不容姑息。

勞審處的裁決雖屬民事判決,但根據《僱傭條例》,拖欠薪金和其他法定權益,以及不遵從勞審處有關遣散費的裁斷已屬刑事罪行。今次修訂遂以此為基礎,規定新罪行適用於沒有支付包括《僱傭條例》下涉及刑事元素的工資及權利的勞審處裁斷,以區別於其他類別的民事債項。

建議的新罪行亦適用於司法管轄權與勞審處相若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處負責審理涉及不超過十名申索人及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逾8,000元的僱傭申索。

和諧的勞資關係是香港作為國際商貿樞紐的重要基石。我們會繼續因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步伐,不時檢討各項勞工政策,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和需要,在維持本港競爭力的同時,確保僱員權益受到合理保障。

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