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筆撥款的檢討

2017年10月08日

行政長官在選舉時已承諾「與社褔業界商討如何優化整筆撥款資助制度」。理念上,制度行了一段時間,總是應該要檢討的,整筆撥款的制度上次開展檢討的時間已是近十年前。社會福利署(社署)亦已開展了初步探討如何進行檢討的工作。短期內,當有關探討完成後,便會有所公布。

不過,多年來在我的腦海中,香港社會福利服務近30年總是有一個莫名其妙的特色,就是資助制度總是有爭議。由1991年福利白皮書開始,政府便已清楚表明要就標準成本(standard cost) —即整筆撥款的一種,開始探討。社署早於1995至97年間,進行了資助制度檢討。結果只就服務質素監管達至共識,推行了津貼及服務協議(Fund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和服務質素標準(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兩個相關制度,而當時研究顧問建議的單位成本(Unit Grant),亦即是標準成本設計的一種,不被接納。至1999年,才就整筆撥款制度再開始進行諮詢。

香港社會福利服務資助制度,還有一個香港獨有的特色,就是世界上已發展的國家所行的福利服務資助制度,主要都是以服務單位成本或是整筆撥款計算,單是在香港爭議多。或許這亦是值得我們反思的一點。

上一星期網誌1提到整筆撥款制度中,容許機構在整筆撥款中可以保留累積盈餘,不高於相關營運開支的25%2,作為儲備,以紓緩偶有虧損的情況。究竟整筆撥款的儲備多少才足夠呢?這個問題,大家可以思考。考慮的因素,主要是撥款(即主要收入)及開支的穩定性及可預測性。由於整筆撥款制度中撥款基本上穩定的,自2005年至今,以單位成本扣除通脹的撥款實質金額,便只有增無減;而支出方面,若非作出重大服務及支出政策的改變,支出亦十分穩定及可預測(人為的計錯數例外)。

另一點,亦值得我們探討的是,有過半數3的接受整筆撥款的機構,其整筆撥款儲備,超過營運開支的25%,而這個數目在2013-16三個年度是持續增加。是甚麼理由,為甚麼社福界的管理層不斷要求增加整筆撥款基準的同時,這個儲備比例又不斷擴大呢?此外,當機構的整筆撥款儲備超出上限時,社署會取回(claw back)超額部分4,至2015-16年間,一共有73間機構,即超過機構數目的四成,曾被社署取回撥款。在有實施取回政策的過往12年中,有13間機構(約8%)是有6年或以上(即6至10年)有撥款被取回。當中或許理由有很多,這都是值得檢討。善用公帑,提供優質服務,應是資助制度之義。

1 上一個網誌最後列出了一個應用題,答案是:1,500萬。(3億X10%/2) [註:平均計算流失人手在財政年度離職半年。]

2 在2004-07年間出現超越上述25%的盈餘,機構亦可保留在帳戶(holding account)作為額外的儲備。

3 2015-16年度結算,有95間機構。

4 2004-07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