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僱傭條例》前因後果

2022年3月13日

在數日後的星期三(三月十六日),我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動議二讀《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在三月二日交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已經詳細交代條例草案的內容。在這裏,我用另一個角度來描述條例草案的前因後果。

於2003年的「沙士」期間,我曾向當時的政府在立法會上提出不少意見,當中便包括有關檢疫時的病假安排。當時政府的衞生當局會為僱員在強制檢疫期間簽發病假證明書。所以,當時勞工處的指引中,亦視強制檢疫期間為病假。我亦一直持著這個認知。

於2020年初,新冠疫情出現不久,衞生當局表示強制檢疫不是一個病,所以衞生當局所發出強制檢疫的相關證明書,不一定可視為病假的證明。我是在當年2月5日知悉這個問題。勞工處一方面諮詢衞生署就有關情況調整向僱主及僱員提供的指引,而政府亦同時探討可否運用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清楚列明強制檢疫證明作為僱員領取疾病津貼的證明。不過,法律意見認為有關建議並不符合第599章的涵蓋範圍,若要作出有關法律規定,便需要修訂《僱傭條例》。不過若要修訂《僱傭條例》,當時我們面對幾個難以克服的困難。

大家或許會記得,當時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內會)仍是停擺,於2020年1月9日,在明知「棧道難修」,只可「明渡陳倉」,我「臨時」決定在立法會上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動議《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但條例草案不交付內會,而交付人力事務委員會處理。這就是有關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加至14星期的法案。雖然上述做法,完全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我亦沒有承諾不會「重施故技」,但總是偏離了立法會慣常處理法案的程序。此外,當時所知的立法會會期只剩下幾個月,而不知內會停擺至何時。只可決定暫時放下如何處理僱員因檢疫而缺勤的問題。到2020年後期,雖然已知道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一方面政府多項急需草擬的法案如「潮水」湧至;另一方面,勞工處除了抗疫及恆常工作外,加上要處理海嘯式的職工會登記申請,在沒有新資源下推行多項新措施(包括「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及兩項重要而複雜的法例草擬工作,即修訂工業意外法定罰則及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兩大法案;勞工處已是吃不消。就有關檢疫與病假的問題,便一直未能排上工作優次清單上。

2022年1月新一屆立法會成立,上述的會期問題消失了。第五波疫情更來勢洶洶,另一方面「疫苗通行證」勢在必行,於是為了澄清法例上僱員因檢疫而缺勤及遵守疫苗通行證規定而引致的僱傭事宜,法律修訂成為一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在獲得律政司的支持與配合,條例草案在2月25日獲行政會議通過,可以排期3月16日於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我希望有關條例草案能在立法會中獲得「高速」的處理,從法律角度釐清因抗疫措施引致的僱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