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產假法例修訂終於有「預產期」

2019年12月22日

前言

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特首宣布完成法定產假檢討,建議延長法定產假由現時10星期增至14星期。如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有權享有產假薪酬,僱主須連同10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先行向僱員支付額外增加的4星期法定產假薪酬,薪酬比率維持在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並以每名僱員36,822元為上限,僱主可向政府申領發還向僱員支付的新增4星期法定產假薪酬。

政府將於12月27日在憲報刊登《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進行有關修訂,並訂於明年1月8日提交立法會予以首讀及二讀。我們的目標是在立法會2020年7月中休會前通過。這是法例完成修訂的「預產期」,但能否「順產」,便要看立法會了。

法例修訂的工作

不少人可能感到奇怪,為甚麼由2018年10月提出建議,要花一年多條例草案才正式出台呢?不是只將「10星期」改為「14星期」嗎?

當然,《施政報告》提出的是建議,在進行修例工作之前,需先走一走諮詢程序;而且修改法例亦不是簡單將「10」改為「14」,條例草案亦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其中兩項重要的改變,是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有權獲得產假;以及讓接受產前檢查的僱員如能出示(醫生證明書以外的)到診證明書,便有權獲得疾病津貼。我們在過往的交代中,甚少談及「流產」定義的修訂,這個修訂亦可說是個遲來的修訂。為配合現行的醫學定義及做法,我們確實有需要作出有關的改善,加強女性僱員的產假福利。

另一個技術修訂的例子,足以反映修訂法例是要仔細考慮相關修訂的需要:由於法定產假延長至14星期,故此屆時合資格領取法定侍產假的父親可在甚麼時候放取其侍產假,法例亦需要作出相應修訂。

另一方面,進行有關進行草擬修訂工作的另一個難關,還是立法會。我們另一項同時進行的工作,是取消「對沖」:即強積金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抵消法例修訂,這項工作所涉及的改動範圍及複雜程度更為艱巨,所以勞工處要增加人手,草擬處理有關產假的法例修訂草擬,及後成立行政機制,處理為僱主申領發還新增4星期法定產假薪酬的工作。

我們由2018年《施政報告》公布之後開始,便開展要「走」的立法會程序,不過至今有關項目仍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輪候名單中,能否於今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獲批,仍是未知之數。結果,在過往一年,勞工處的相關同事們,需要在眾多現有工作中,額外處理法例修訂的工作。在多方(包括立法會議員)「日催夜催」下,終於完成草擬條例草案的工作。

但願法例修訂能「順產」

如上述,我們定於明年1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法例修訂,目標是明年中前完成立法工作。由於我們不能假設立法會一定通過,所以絕大部分建立發還法定產假薪酬機制的工作,都要待立法會通過相關修訂才可全面展開,包括確定發還機制、開發涉及的資訊科技系統、培訓人手,以及開設處理申請的辦公室等。如法例可在明年年中前通過,我們的目標是在2021年年底實施該機制。不過,這一切都要看立法會。

現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停擺」,所有立法啟動與完結程序都被「凍結」。若立法會內會選主席的程序仍繼續只在討論程序,而非進行選舉,則法例修訂便會面臨「流產」的危機。但願新的一年有新的好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