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人成功爭取?羅致光?羅智光?

2018年10月14日

上星期三(10月10日),行政長官發表了今年的《施政報告》,當中公布了多項勞工及福利的政策。比較矚目的,就是延長法定產假至14星期的建議。我曾在8月26日的網誌中,就本地與海外的產假安排作出一些分析,引起了社會和傳媒的熱烈討論,並猜測今次的《施政報告》會否有相應的改善措施。

在該網誌發布後翌日,我一個人在政府總部的飯堂午膳的時候,一位年輕的女公務員走到我的枱前。雖然覺得這位同事有些面熟,但我似乎並不認識她。她對我說:「對不起,想冒昧地問一問,就政府研究增加產假,是否可以考慮讓公務員早些實行呢?」我想了一想,坦白地回答說:「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應該會考慮一下。」心中納罕我為甚麼真的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呢?但亦真是多謝這位女同事提出這個問題。

午飯後,我回到辦公室便馬上寫了個電郵給特首,探討她的意向。在當晚10時許,就收到特首在繁忙一天後的正面回應。隨後,我便與「另一位」羅智光局長商討,提早為公務員實行延長產假至14星期。感謝羅智光局長,大家只經過幾番的討論,最終決定在10月10日《施政報告》當天公布,並即時生效,讓所有分娩日或預產日在10月10日或之後的女性政府僱員可受惠14星期的產假。雖然,這可能會對各政府部門就同事的產假、替代及復職後的安排,即時引起一些短暫的混亂及額外工作,不過我相信政府的同事們都會為這些受惠的女同事高興,並樂意作出新或替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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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過往幾天的新聞都已就延長產假的建議作出詳細的報道,但有幾點重要的政策原則需要在此強調。

額外四星期產假薪酬全數由政府承擔,並不是要向商界「傾斜」。在8月26日的網誌中,我已經說明過,在這裏我再次重申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結論:全由個別僱主支付有薪產假,將會嚴重影響婦女的就業機會。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延長至14星期,若要立法規定全數由個別僱主承擔,上述ILO所指的問題便會出現。因此,現時政府的建議並不是一個過渡安排。保障婦女就業權益,社會有責,透過一般稅收支付新增額外產假的薪酬,是符合香港情況的安排。

法定產假的長短(10星期或是14星期)及法定產假薪酬(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都是最低要求,既要考慮到婦女的保障,亦要考慮到僱主的責任和承擔水平,以及公帑的合理運用。不過,政府在政策上極之鼓勵僱主給予僱員更佳的福利,包括產假可以更長,甚至可以給予全薪產假。以政府僱員為例,她們便可以獲得全薪產假。

後語

將法定產假延長至14星期,是不少婦女團體、民間組織、工會及政黨多年來爭取的目標,所以不可以說「功成在我」,只可以說「功成有我(份)」。當然,還是要謹慎一點說:爭取工作還未完成,因為政府還需要草擬法例,通過立法會修改法例,以及建立制度和系統處理僱主申請發還支付的額外四星期法定產假薪酬等工作。所以,我亦要呼籲各位僱主,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資源許可下,提早延長員工的有薪產假至不少於14星期。

至於說得上「成功爭取」政府員工可以於10月10日便享有14星期產假的人,不算是羅致光,亦不算是羅智光,而是那位在飯堂內向我提出建議的女公務員。我可以說:「妳成功爭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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