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延長產假至14星期

2020年1月12日

前言

坊間有不少傳言關於我在剛過去的星期四(1月9日)早上,在立法會會議「突然」「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動議《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但條例草案不交付內務委員會,而交付人力事務委員會處理」,亦有不少就政府處理法例及實施時間長短的討論,甚至是「陰謀論」,我在此一一交代。

為甚麼社會討論了這麼多年,政府才提出延長產假?

事實上,當我於1995至2004年,身為民主黨於立法會內的婦女事務發言人,多年來都有爭取延長產假。最初提出由70天(10星期)增加至90天(約13星期),到近年已開始跟隨國際勞工組織(ILO)建議改為14星期。為甚麼多年來政府都不接受建議?我當年不在政府,只知道政府的Line-to-take(回應口徑)是「社會未有共識」。

不少政黨及勞工組織在過往20多年,不斷倡議延長產假,很多時都會提到ILO建議的14星期。不過,卻鮮有人同時提到ILO就改善產假的另一個看法,即若所有產假所帶來的支出都由僱主承擔,則會對婦女就業機會嚴重不利,所以我在早幾年前開始提出,建議由政府支付新增產假的有關支出。我於2018年8月26日的網誌,已就應否延長產假作較詳細討論,這裏不重複了。

我正式向特首提出有關政府支付新增產假的支出,是於2017年特首選舉期間。雖然有關建議並沒有被納入她的政綱,但現屆政府開展工作後不久,由勞工處負責有關產假的檢討工作便展開了,到2018年10月的《施政報告》便具體提出延長產假,以及僱主可以向政府申請發還有關法定產假的開支。

為甚麼要15個月後才提出法例修訂?

我在2019年12月22日的網誌已解釋修改法例的草擬工作所需要的嚴謹及仔細要求,而非單是將「10」星期改為「14」星期。

在這裏可補充的有兩點:一是在程序上,政府有責任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在政府內部亦要經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政策委員會,及後要獲行政會議通過。二是在政府內部,修改法例草擬的工作是要「競爭」的。因為所有法例草擬的工作由律政司負責,但政府各政策局要進行的法例修改,可謂排山倒海;而所有要修改的法例都已獲政策支持,就算是優先,亦要待律政司安排到足夠人手才可開展工作。有賴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才能以15個月完成法例的修訂草擬工作。

為甚麼待法例通過後,約18個月才實施?

若單是將法定產假「10星期」改為「14星期」,理論上可以很快實施。不過,由於僱主可向政府申請發還新增的4個星期產假開支,故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全新的機制,當中涉及人手、新辦公室及相關資訊科技系統。人手及辧公室都要待法例通過後,才可以於政府內部「爭取」資源及人手編制的配額;而相關資訊科技系統由確定系統規格要求、投標、開發、測試、培訓至投入服務,18個月已是十分緊迫。

所以,雖然法例仍未通過,但我們亦會在短期內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開發資訊科技系統的所需撥款,與立法會審議法案工作雙線進行。不過,有關工作仍有待撥款申請與法例修訂在立法會皆獲得通過後,才能開展。

為甚麼我就星期四提出的中止待續動議沒有作出預告?

簡單來說,我都是「早」大家約半小時才「知道」如何可以在符合《議事規則》的大前提下,能讓法案有機會在今屆立法會完結前完成;而有關議案措辭,我亦是在立法會星期四上午9時開會前的6分鐘才確定,我基本上沒有時間作出預告。事實上,整個政府除了我之外,都是在我於立法會「起身」動議後才知悉,可以說是「先斬後奏」。

時間緊迫,我只可以決定做與不做。做就有機會可讓法例修訂在今屆立法會完結前完成;不做就機會渺茫。我都是在翌日早上才於政府內部,包括特首,交代我的決定和處理,以及致歉。若立法會議員對於我突如其來的動議有所不滿,我亦只能在此致歉。